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症结”和行为要义有哪些?

行刑衔接又叫“两法衔接”,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据新华社8月14日消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刑衔接工作,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行政执法中涉及与刑事司法工作的合作衔接,需要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涉及的干扰因素较多,其行刑衔接不充分的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直至今天,各地仍在努力探索完善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因此,深刻认识行刑衔接的法理所在和行为要义尤为关键。安全生产行刑衔接问题由来已久,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出现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相关法律法规的实际效力,降低相关法律的威慑力,有损政府行政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不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当前多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仍存在工作机制及制度不够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参差不齐、日常的监管执法工作松懈、证据搜集不专业等现象。《中国应急管理》杂志第8期“与法同行”栏目就安全生产行刑衔接问题特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罗翔教授,从刑法专业角度分析探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工作涉及的主要问题和应对之策。

问:从法律专业角度解读,行刑衔接(两法衔接)工作的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在行刑衔接工作中,要使行政法律法规和刑法做到良好的互联互动、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实现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合理界分、精准打击的目标,就要在理论和实践中重视行刑衔接问题并坚持一定的工作原则,以期实现真正的当罚则罚,当刑则刑。第一,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和刑罚都由刑法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犯罪构成中的个别要素援引相关的行政法规范,将行政法规范作为刑法的补充性法源。所有的空白罪状都要受到刑法第96条的约束,即违反国家规定。在行政权不断扩张的今天,如果不对空白罪状的援引做必要的约束,罪刑法定原则就会成为一纸空文。第二,要坚持保护和保障功能协调的原则。保护功能是通过惩罚犯罪人以保护社会和被害人,保障功能是保障犯罪人的人权。第三,要坚持公正和效率兼顾原则。公正是法律的首要价值。在界分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应当作为行政犯罪处理的,不要仅因为效率问题而随便以行政处罚了事,当刑则刑;应当作为行政违法行为处理的,不能轻易升格为行政犯罪,当罚则罚。但与此同时,在追求公正时,也要兼顾效率;应将行政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大部分作为行政违法行为处理,而不动用司法程序;并制定科学简便的行刑衔接程序,在行政违法行为中发现有犯罪时,及时便捷地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问:区别于其他行业,安全生产领域的行刑衔接工作有哪些特点?

就安全生产领域来看,整个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建设仍然较为迟缓。伴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的持续推进,中国仍处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多发期和易发期,特别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然而,目前中国在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方面处于乏力的状态,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严重不畅。仅有个别省份初步构建了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且相关机制构建也存在着起步较晚、具体规定不够规范等问题。

问:安全生产领域的行刑衔接不紧密的具体表现有哪些,会导致哪些问题的出现?

在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仍然存在不畅。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案件移送不力。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并由其判断某一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在此过程中,可能存在着判定标准不明而不能移送、内部动力不足而不愿移送或是专业素质不够而不知移送等问题。第二,移送程序受阻。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移送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相对较为原则化,内容不够明晰,标准不够明确,证据的转化也存在一定困难,移送流程往往存在阻碍。第三,案件监督乏力。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是行刑衔接工作中的监督机关,但由于信息的闭合性,监督机关缺乏有效的监督途径导致很难发现问题。而且检察机关介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也存在着一定的阻力。

问: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如何遏制这些现象,解决这些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出发,既要注重实体法的修改与完善,又要改善行刑衔接不力的程序问题。第一,完善立法,促进行政立法和刑事立法的协调统一。由于行刑衔接跨越了行政和司法两个领域,要制定有效的规范行刑衔接的法律文件,有必要整合现有法规和司法解释,形成较为统一、规范的单行法律规定。同时,在立法中规定较为详细的移送程序,并完善相关的证据收集转化规定,强化证据衔接。第二,加强对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严格管理行政罚款,实现权责一致;强化绩效考核,必要时进行法律专业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第三,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获取信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加强各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统一相关的移送法律文书,提高移送效率。第四,强化监督,内外结合。一方面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自身建设,强化考核约束;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细化监督权限,综合运用立案监督、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手段,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通过建立法律监督联动机制,对阻力较大的案件,与上级检察机关及行政机关及时联系沟通,形成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