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造假 大批企业被罚

震撼!因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问题造假,又有一大批企业被罚,主要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违法案例:

1.浙江海宁市长安镇佳杰金银丝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2020年8月7日,长安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长安镇佳杰金银丝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以上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8月21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2.浙江海宁日硕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2020年7月1日,长安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日硕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以上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7月28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3.嘉兴埃富得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案

2020年4月22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应急管理局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嘉兴埃富得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新员工实施安全生产三级教育,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8月3日,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依法对嘉兴埃富得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浙江秋之歌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0年4月23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浙江秋之歌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6月8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5.海宁众星服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0年5月19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海宁众星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6月17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6.桐乡森茂纺织复合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0年8月26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桐乡森茂纺织复合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0月15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桐乡森茂纺织复合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7.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行政处罚案

2020年7月27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驾驶员未持有叉车驾驶证驾驶叉车运送货物;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四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浙江中野塑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8.嘉兴亚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2020年9月3日下午,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嘉兴亚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问题。经责令限期整改后,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当事人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020年10月13日,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亚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9.2020年7月3日,浙江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湖区大桥镇焦山门村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9年12月份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签到表中记载孙实惠、胡强、车文兵三人未如期参加12月21日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同时,该签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补”的备注,但该单位无法提供三人的补学证明材料。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7月28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2020年7月30日,浙江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凤桥镇的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签订2020年安全责任书,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1.2020年7月27日,浙江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驾驶员未持有叉车驾驶证驾驶叉车运送货物;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四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浙江中野塑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12.2020年5月7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深圳市杰昌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10条问题,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处以45万元罚款。

安全培训考核造假行为

安全员替员工抄写安全试卷,分数弄虚作假

1、5月14日,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千灯镇昆山科世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中,多份作答试卷和考试签到表笔迹相似,经现场询问,该公司安全员竟为了应付检查,顶替多名作业员工抄写考试试题,制作虚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在后续核查中,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和相关员工进行了询问调查,证实了该公司所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为公司文员一人所写,属于虚假记录!目前,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将严肃查处!

2、3月28日上午,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千灯镇苏州金茂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批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试卷时,将错误的答案批改为正确,将未做的题目也计入分值,在批改计分上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目前,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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