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墙件等加固杆件未随架体同步搭设坍塌事故致1死2伤

2024年7月3日15时 53 分,位于北京市东打磨厂街 2 号的拆违封堵工程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事故造成一名施工工人死亡,两名过路行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22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为防止楼顶违建拆除过程中发生高空坠物伤人,施工方在东打磨厂街 2 号东侧人行道上,从建筑北侧沿着人行道向南搭设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作为护头棚以确保安全,但未根据工程特点编制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

7月2日晚,搭设脚手架所需材料被送至施工现场。7月3日7时30分,李某跃带领 4名建筑架子工(以下简称架子工)到达施工现场,在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后,开始搭设脚手架。脚手架搭设前,施工方未向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设置安全警戒线,也没有安排专人进行监护;监理方未审查 5 名架子工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也未审查施工方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仅进行口头安全提示。经现场勘查,脚手架立杆间距为1.5米,外侧立面搭设高度为6米,内侧立面高度为4米,内外侧预留宽度为3.8米左右,用于行人通行。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全过程管理方管理和技术人员,未对施工方和监理方施工情况进行监管。

15时49分,脚手架架体已搭设至建筑南侧,但脚手架未通过连墙件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也未随架体同步搭设,仅有的一根抛撑被架子工拆除。15 时53分,脚手架架体失稳自南向北发生坍塌,将正在洒水降尘的支某坡(非脚手架搭设作业人员)埋压,两名过路行人轻微伤。

事故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脚手架搭设前,未根据使用功能和环境进行设计,未根据工程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架子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脚手架搭设过程中,连墙件安装和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未随架体同步搭设,未设置安全警戒线、警戒标志,未由专人进行监护,未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脚手架的安全技术措施;未向架子工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架子工未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根据拆违封堵工程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监理公司未按照《崇外街道 2020 年拆违封堵工程安全监理方案》履行监理职责,未审查架子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未对施工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脚手架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督促施工方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脚手架搭设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时,仅进行口头安全提示,未及时发现脚手架未设置连墙件的事故隐患,未书面通知并督促施工方整改。

3.全过程项目管理方公司作为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和工程项目管理责任的一方,未正确履行项目管理咨询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对拆违封堵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盲点和漏洞,导致发包方未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致使发包方、施工方、监理方因信息沟通不畅造成项目决策失误;对施工方、监理方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施工方未严格按照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施工搭设脚手架,未及时发现监理方监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相关规定

1.《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第 2.0.2 条、第 2.0.3 条、第 2.0.4 条,脚手架应根据使用功能和环境进行设计;脚手架搭设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批后实施;脚手架搭设前应将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第 5.1.2 条、第 5.2.1 条、第 5.2.2 条,在搭设脚手架作业时,应设置安全警戒线、警戒标志,并应由专人进行监护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脚手架应按顺序搭设,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应随架体同步搭设;连墙件的安装应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二)建筑架子工。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脚手架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来源:建设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