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 便于及时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2004 年 12 月 14 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 便于及时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国家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近一段时期以来,重大安全事故连续发生。检察机关日前明确表示为遏制和减少重大责任事故,要同步介入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立即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就此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今天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重大安全事故往往涉及职务犯罪行为

   问:最近河南、陕西、河北等地连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死伤众多,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惨重。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介入调查工作?

   答:近期,重大责任事故屡屡发生。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都及时向高检院或有关省的检察机关通报情况。河南大平、平顶山煤矿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高检院都派员参加了调查组。陕西、河北省检察院也都及时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各级检察机关主动与行政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作,积极查办了一批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法违规,亵渎和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是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查处案件中我们体会到: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必须严肃查处事故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如果对这些职务犯罪惩治力度不够,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就难以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蔓延势头。

   严查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

   问:我国法律法规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答: 1997 年我国刑法修改以前,对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及其背后发生的渎职失职犯罪案件,均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查办。修改后的刑法对分工做了调整,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机关负责查处重大责任事故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的案件。近几年来比较典型的案件有:密云踩踏事故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重庆綦江县彩虹大桥垮塌事故案、沱江污染事故案、河南洛阳东都歌舞厅特大火灾案、广西南丹“ 7 · 17 ”特大煤矿透水事故案、江苏徐州岗子村五副井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山西繁峙县特大金矿事故隐瞒不报案、孝义市孟南庄特大煤矿事故涉嫌渎职案、辽宁省海城市三千名学生牛奶中毒案、黑龙江省方正县宝兴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哈尔滨市天潭大酒店特大火灾案、山东省青岛市正大公司特大火灾案等。这些事故背后所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都得到了查处,有关人员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同步介入调查能够及时发现和查处案件

   问:如果检察机关能够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会对处理重大安全事故起到哪些积极作用?

   答:重大责任事故多数发生在工厂、矿山、学校等企业、事业部门,且事故大小不等,有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情况相当复杂。检察机关如果同步介入调查,就会对事故是否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产生直观的认识,对存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能及时发现,对及时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和搜集、保护、固定证据发表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的同步介入与积极配合,对促进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教育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实施同步介入需要建立具体规范的制度

   问:检察机关同步介入查处重大安全事故所涉及的职务犯罪存在哪些困难?有什么对策?

   答: 1997 年刑法修改以后,虽说检察机关不再负责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本身的查处,但一直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配合和介入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严查职务犯罪案件。有关部门和有的地方在发生事故后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情况;有的严重渎职失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查办;有的地方检察机关还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了相互协助配合的制度。但检察机关同步介入事故的调查,及时了解和发现渎职失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方面缺乏一个具体规范的制度规定,影响了重大责任事故中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在介入重大安全事故调查中,我们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掌握原则,主动配合,依法进行,并充分尊重调查组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干预调查组的正常调查活动。遇到问题时,通过正常渠道,主动向调查组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参与调查的检察人员规定了严格的纪律,对违反纪律的也有相应的责任追究。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积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系协商,对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得到了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支持。我们将继续抓紧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早日解决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的问题。